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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打好保險業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文章来源:http://news.10jqka.com.cn/field/20180213/603010372.shtml

  □鎖凌燕  近期,保監會發布《打贏保險業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在2017年“1+4”系列文件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部署了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控與處置、堅決打擊違法違規保險經營活動以及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等三大領域的工作任務,計劃用3年時間完成保險業重點領域風險防范化解處置,以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切實打贏保險業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在過去一年防風險、治亂象、補短板的行業深度調整過程中,樂觀的希望之聲在放大,忐忑和不安的情緒也依然存在。細究起來,既有行業自身的原因,也是國民經濟運行中的問題和矛盾在保險領域的具體反映。如《方案》判斷,中國保險業正處于防范化解風險攻堅期、多年積累的深層次矛盾釋放期和保險增長模式轉型陣痛期的“三期疊加”階段,此時,化解存量風險、防范增量風險、引領行業轉型,是當下保險監管面臨的三大攻堅任務。這三大任務都是難啃的“硬骨頭”,更何況是要同步“攻堅”。雖然監管工作的路線圖、時間表與優先序已經繪就,但是,面對復雜變換的外部形勢和行業發展的實際,重塑監管、打贏這場攻堅戰,仍然有一些重要問題需要深入思考。  一是,要把握好“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內涵。一般認為,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意味著金融系統整體風險可控,能夠避免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外,能夠經受國際市場沖擊;對內,人們對關鍵的金融市場整體運轉存在信心,市場能夠履行配置資源的功能。從風險管理的意義上看,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并沒有黃金標準,其要點是將金融風險控制在個案范圍內,要讓金融市場具備抵御風險、從打擊中恢復的能力;也因為風險形成過程的復雜性和風險因素的多變性,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也不是一個靜態的概念,需要結合具體的市場狀況分析。就當下中國保險業的情形而言,行業最重要的風險來源,是市場深化過程中產生的脆弱性。由于市場化改革還不到位,現代企業制度有待完善,市場機制的自我約束、自我協調、自我修復能力還不夠,可能出現機構以“發展”“創新”為名、用繁雜浮華的手段掩蓋高風險的投機、盲目擴張或不恰當的關聯交易等行為,進而引發風險的跨機構、跨行業傳遞。此時,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就不僅僅是指對于高風險行為的干預,而是在清理監管的真空和盲區、修正異化了的“創新”的同時,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與發展、推動保險業改革的深化。  二是,要把握準監管的方法論基礎。歷數監管領域的主流的理論認識,政產學研各界對系統性風險較多地采取了“沖擊——傳導”的傳統分析方法,更多地關注于金融體系面臨的內外沖擊及其蔓延傳導引發的金融危機,政策干預的重點是辨識和處理金融脆弱性的累積。當金融體系被評估為處于穩定區間時,采取預防性政策;在穩定區間的邊緣時,采取糾正性政策;處于穩定區間之外即不能有效履行其金融功能時,采取應對性政策。基于此,監管主要就是通過采取財務穩健指標、壓力測試與標準和準則評估等分析工具,評估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和承受損失的能力,通過管制的弱化或強化來實現政府監管目標。需要注意的是,這種“預防式”方法論的適用,是以市場本身自我調節和自我約束機制十分完善為前提的;若前提不具備,在監管資源相對有限的條件下,需要更注重以建設性的方法運用市場力量和近似市場的方法以預防和阻止金融危機等方面的有機聯系。所以,保險監管在方法論上要高度重視構建行政監管約束、市場競爭約束和社會監督約束多位一體的風險防控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講,接下來的監管改革,需要以制度建設為抓手,更注重制定科學有效的市場監管規則、流程和標準,確保制度的執行力,給市場明確的信號和預期,以激發其活力和創造力;要創新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加強信息披露,運用市場、信用、法治等手段協同監管,更加強調激發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力,強調被監管機構高管的責任,強化社會監督。換言之,中國的監管重塑,不僅要有預防式的“堵”,還要有建設性的“疏”。  三是,要把握住監管的廣度和力度。在國際范圍內來看,保險業與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關聯,主要是基于兩層認識:第一,伴隨保險業在經濟中滲透程度的提升,其覆蓋面日益拓寬,一個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型保險機構的破產,將會導致全國范圍內大量個人和企業乃至政府受到損失,保險市場的戰略意義日漸上升。第二,創新導致不同金融部門在產品、功能層面的趨同和關聯,可能導致信用風險的無序擴張,保險公司業務結構中,傳統業務占比越高,與其他金融各部門關聯程度越大,也就越容易聚集系統性風險。從目前中國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來看,上述兩種條件都在逐步具備。如果說,經過多年的發展和探索,對于財務結果的監管體系已經有了一定認識的話,那么,面對新產品或新模式產生的新風險,我們還非常缺乏經驗。一般而言,在一種新產品或新模式出現之初,監管者對于風險和經營模式所掌握的信息較少,很難準確地把握風險點,更難預知風險形成機制,對風險的判斷更多地依靠直覺和經驗,在這一階段,監管就不能只停留在對償付能力和經營結果的監督上,而是要關注相應監管制度下企業的行為,也就是要將監管關注的領域進一步“前置化”,從風險源入手,兼顧創新資源要素和業務流程:支持創新的資本是否了解并符合保險行業的特征與要求,創新產品是否體現保險的本質定位,促成創新的技術是否帶來了超出監管范圍的風險,等等,都需要認真地審視,讓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協同起來發揮作用。  總體來看,保險業問題和風險客觀存在,但整體可控,這也為打好保險業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提供了寶貴的時間窗口。在這個過程中,把握好系統性風險干預的內核,找準方法論基礎,構建科學完善長效的監管體系,引領保險機構借助需求端良好的條件實現行業的高質量發展,對保險業履行其制度責任、發揮應有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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